高雄市國稅局72/03/24財高國稅徵字第34074號函
營利事業滯欠所得稅款,經就其土地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執行拍賣,雖因無人承買而發給執行憑證,但對該土地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之規定,仍應不予塗銷登記。(高雄市國稅局72/03/24財高國稅徵字第34074號函)
買賣區域: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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