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贊助商

2011年11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e資訊平台 》登記實務 》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距申請徵收已逾5年者

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距申請徵收已逾5年者,申請徵收前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舉行公聽會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0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0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00132057號函
【要旨】
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距申請徵收已逾5年者,申請徵收前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舉行公聽會
【內容】
按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為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所規定。其立法意旨,係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於徵收計畫確定前,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
另有關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因經公開展覽、舉辦說明會等法定程序,並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該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徵收時,應無需再舉辦公聽會,故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都市計畫法舉辦公開展覽或說明會者,無需再舉辦公聽會。惟查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另同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亦規定都市計畫實施進度以5年為一期。是以,都市計畫未依上開規定進行檢討者,與實際發展情況及需要恐有所差距,則其公開展覽或說明會,應不得認係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但書規定已舉辦公聽會之情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42號判決意旨參照)。

基此,為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之立法精神,有關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距申請徵收已逾5年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本部9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訂定之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舉行公聽會。

快速連結:網頁首頁│主要業務│土地定位│業務專區│相關法規│房地資訊

買賣區域: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服務項目:重劃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土地、區段徵收土地、​日據繼承土地、收購​道路用地、容積移轉辦理、​公同共有處理、整合土地辦理、​疑難土地處理、困難案件處理、​地籍清理辦理、祭祀公業處理、畸零土地買賣、共有土地處理、河川用地買賣、地籍總歸戶查詢、地籍清理辦理、繼承人查尋辦理、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疑難雜症、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土地e行動平台 》www.3698.tw

0 意見:

張貼留言

2011年11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e資訊平台 》登記實務 》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距申請徵收已逾5年者

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距申請徵收已逾5年者,申請徵收前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舉行公聽會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0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0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00132057號函
【要旨】
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距申請徵收已逾5年者,申請徵收前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舉行公聽會
【內容】
按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為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所規定。其立法意旨,係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於徵收計畫確定前,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
另有關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因經公開展覽、舉辦說明會等法定程序,並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該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徵收時,應無需再舉辦公聽會,故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都市計畫法舉辦公開展覽或說明會者,無需再舉辦公聽會。惟查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另同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亦規定都市計畫實施進度以5年為一期。是以,都市計畫未依上開規定進行檢討者,與實際發展情況及需要恐有所差距,則其公開展覽或說明會,應不得認係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但書規定已舉辦公聽會之情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42號判決意旨參照)。

基此,為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之立法精神,有關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距申請徵收已逾5年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本部9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訂定之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舉行公聽會。

快速連結:網頁首頁│主要業務│土地定位│業務專區│相關法規│房地資訊

買賣區域: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服務項目:重劃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土地、區段徵收土地、​日據繼承土地、收購​道路用地、容積移轉辦理、​公同共有處理、整合土地辦理、​疑難土地處理、困難案件處理、​地籍清理辦理、祭祀公業處理、畸零土地買賣、共有土地處理、河川用地買賣、地籍總歸戶查詢、地籍清理辦理、繼承人查尋辦理、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疑難雜症、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土地e行動平台 》www.3698.tw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