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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3日 星期日

+e資訊平台-土地買賣 》稅務法規 》更名前之地價稅得以更名後之名義人發單追繳

更名前之地價稅得以更名後之名義人發單追繳
財政部94/03/25台財稅字第09304799590號函
「○○祀」經更名為「△△宮」既經縣政府核發兩者為同一主體之證明書,且經地政事務所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土地所有權人名義為「△△宮」。以「△△宮 管理人黃××」為納稅義務人,向其發單追繳原登記為「○○祀」名義之土地應納地價稅,應屬合法。
(財政部94/03/25台財稅字第09304799590號函)
 
 
買賣區域: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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