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有所不符
日前辦理一件抵押權塗銷登記以債權人為申請人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清冊皆蓋用便章但清償證明書蓋用印鑑章及附印鑑證明書送竹東地政事務所單一窗口時遭審查以申請書及清冊須蓋用印鑑章而拒收件此舉民認為與土地登記規則有所不符..懇請釋示
按「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六條所明定,又「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第十四、2.規定:「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意旨,如有檢附印鑑證明之申請案件內,其所蓋用之印章,應與印鑑證明之印章相同,至於無須檢附印鑑證明之案件,其所蓋用之印章尚無與印鑑證明之印章一致之必要,惟同一案件內所蓋之印章應要求一致,以利審查作業。為本部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九四Ο一號函示所明定。 是以本案請參依上開本部函規定辦理,如尚有疑義,請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洽詢,以資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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