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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e資訊平台 》登記實務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條之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條之1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0年8月19日台地字第1000165561號
【要旨】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執行事宜
【內容】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67條第5項,其立法理由為:「大陸配偶基於婚姻關係與臺灣配偶共營生活,與臺灣社會及家庭建立緊密連帶關係,有別於一般大陸地區人民。

為維護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之生活及財產權益,其繼承權應進一步予以保障,爰增列第5項,...。」,是以依該條例第67條第5項繼承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無許可辦法第6條及第6條之1規定適用,即其繼承取得之不動產,受登記完畢後滿3年,始得移轉之限制,亦無需按上開許可辦法報本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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