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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8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e資訊平台 》財稅新聞 》市地重劃抵費地免奢侈稅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9日電)財政部今天發布奢侈稅解釋令,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地主的抵費地,在2年內出售,因為不屬於投機土地,免課奢侈稅。參與市地重劃土地開發與建築業者向財政部陳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第5條第11款明定,出售都市更新案後獲配的房子與基地,免徵奢侈稅。但市地重劃後分配的土地,沒有規定可不可以免稅。官員指出,土地開發商在獲配市地重劃的土地後,即使公共建設工程尚未完工,通常會在同一年預售土地,免課土地增值稅。但如此一來,就會觸及奢侈稅2年轉賣要課稅的規定。據業者表示,若抵費地在2年內出售要加徵10%或15%,將嚴重影響資金調度。對於市地重劃後分配的土地與都市更新後獲配的房地性質,財政部表示,根據內政部意見,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並於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兩者狀況雷同」。財政部表示,考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意旨,因此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後第1次移轉,排除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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