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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5日 星期五

+e資訊平台-土地買賣 》政府機關 》地主沒入承購戶之違約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被罰

地主沒入承購戶之違約​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被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預售屋之地主沒入承購戶違約金,該違約金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68年1月9日台財稅第30131號函釋規定: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若漏未申報,將涉違反所得稅第71條規定,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查核A公司96至98年間推出與地主甲君合建分售建案,因買方放棄承買而沒入違約金計1,440餘萬元,其中有關土地款違約金計650餘萬元,地主甲君未依規定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前開違約金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報繳所得稅,以免漏未申報被查獲而受到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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