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日據住址與日據期登記簿上地址不符
一、所有權人日據時期戶籍謄本住址與土地總登記及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之住址不符。二、依內政部訂定之「土地總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五款規定:「登記名義人住所番地號碼與其戶籍謄本所載住所之番地號碼不符,應檢附登記住所(指土地登記簿)番地之全部謄本,經審查無同名同姓之人於該登記之番地設籍之資料,且有登記名義人日據時期之登記濟證或光復後首次核發之原權利書狀或共有人保持證。」地政事務所才能據以受理土地登記。如無法檢附原權利憑證,依同住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如申請人檢附土地四鄰或共有人(含繼承人)或村里長保證書,並於申請書備註欄內切結『本申請案確無虛偽不實之情事,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者,得據以辦理。保證人於被保證之事實發生時,應具有完全之法律行為能力。出具證明時應陳述其觀察之具體事實….。」是以本案請參考上開規定。三、另於上開注意事項有規定其他情形,地政事務所亦可據以受理登記,請參考該注意事項規定。該注意事項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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