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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5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 》農地贈弟免稅,贈公設地要稅

民眾來電詢問:欲將所持有之農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其弟,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王先生之弟為王先生之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三順位繼承人,而本法所稱之「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並無繼承順序之限制,所以,王先生將其所有之農地贈與其弟,依前揭法令規定,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須列管五年。
另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王先生與其弟係屬二親等旁系血親,並不適用前揭法令規定,所以,王先生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其弟,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買賣區域: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服務項目:土地買賣、重劃土地、​重劃買賣、區段徵收、​日據繼承、​道路用地、容積移轉、​公同共有、整合土地、​疑難處理、困難案件、​地籍清理、祭祀公業、畸零土地、共有土地、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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